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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马华威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章 第一章 总 总 则
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神马华威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河南神马华威塑胶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
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条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
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条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条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条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条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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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主
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
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
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条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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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时。
条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条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本制度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经与会
董事、监事签字的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报备,并将决议进行披露;涉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审
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在
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
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及时披露。
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条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
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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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
情况。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过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条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条 第三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
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条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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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
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
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
制公告。
条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相关
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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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
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签字
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
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
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
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
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发布。
条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
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
制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
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审批
后,由董事长签发。
条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
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
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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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加
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
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
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刊登
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章 第五章 保密措施
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条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条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章 第六章 其他
条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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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执行。
条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条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条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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